就业监测工作负面清单二十条
一、违反“四不准”类负面清单
1.以影响毕业论文送审答辩、毕业设计成绩评定、课程成绩、实习学分等理由,强迫、诱导毕业生提交就业证明材料。
2.以影响顺利毕业、无法按期离校、影响毕业鉴定等理由,强迫、诱导毕业生提交就业证明材料。
3.不允许毕业生登记去向为“未就业”,强迫毕业生登记为就业相关去向,或未经毕业生本人同意,擅自将“未就业”去向改为就业相关去向。
4.将未经核实实际录用情况的非正式录用通知(短信、微信截图)或不规范的录用证明等材料直接等同于就业证明材料,并登记或录入上报。
5.将顶岗实习协议、实习合同、见习证明、实习鉴定等材料直接等同于就业证明材料上报。将学生实习单位直接认定为就业单位上报,未核实实际录用情况。
6.将毕业生登记为校内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等岗位,但实际未到岗、未按标准发放薪酬,仅用于完成就业统计。
7.将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大赛,有意向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准备活动,在未实际注册经营的情况下直接登记为“自主创业”。
8.将签订就业协议作为办理户口迁移、档案转递、党团关系转接的前置必要条件,或谎称户档留校托管需先签就业协议,假借影响考公考编政审等理由,诱导毕业生提供虚假就业证明材料。
9.直接为毕业生提供虚假就业单位、材料盖章,或与中介机构等合作,诱导毕业生购买、开具、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10.利用无录用意向的实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虚假就业。
11.向毕业生索要去向登记系统账号密码、电子签名,或在毕业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毕业生填写、上报、确认毕业去向信息。
12.未经毕业生本人同意或授权,在就业材料上代填信息、代签姓名、伪造印章,或擅自修改聘用期限和薪酬等就业信息。
13.暂扣未就业毕业生毕业证和学位证,仅提供复印件或开具临时证明,直至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14.在8月31日之前,对未就业毕业生延迟或分批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
二、违反“三不得”类负面清单
15.脱离区域经济和就业市场实际,向高校或院系下达不切实际的毕业去向落实率量化指标。
16.将校级就业任务层层加码,给院系或辅导员硬性摊派不切实际的毕业去向落实率量化指标和就业工作任务。
17.将毕业去向落实率作为就业工作人员或辅导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唯一指标。
18.将毕业去向落实率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就业工作考核的唯一指标,将其与资源分配、评优评先、干部考核等刚性挂钩。
三、核查及问题处置类负面清单
19.就业证明材料只收不审,不查企业状态,不核就业真实性;对毕业生确认反馈有误去向信息及监测反馈异常数据不核查、不修正。
20.在就业数据自查、核查过程中,简单转发布置,未采取综合举措核查;对存在的问题隐瞒实情、规避核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