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外语外事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重庆外语外事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问题,促进学术研究活动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组织人事、人才培养、科研学术、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统筹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和预防:
(一)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二)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审核。
(三)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相关事宜的咨询。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转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九条 举报学术不端行为,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予以受理。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等情况,不予受理。
第十条 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学校将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奖励、科研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举报后根据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初步审核,并立即上报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自决定受理2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十五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组应立即向学术委员会报告,或按相关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依据第二十条的表述认定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并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调查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证据线索的,酌情开展复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召开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研奖励、科研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暂缓授予学位;
(十一)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二)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三)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二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被处理人,学校应参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作出处分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由学校党委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项相应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学校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送牵头调查单位。
第三十条 对经查证核实,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调查处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申述与复核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核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三条 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学校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术不端调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在调查认定结论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
(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
(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外语外事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重外科发〔2021〕5号)同时废止。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