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外语外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重庆外语外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推动科学研究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学术人才梯队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仅资助学校在编教职工,优先支持重点学科、专业、科研平台相关领域研究项目,鼓励校企联合申报,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研成果落地转化。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根据申报主体和资助类型分为年度项目和高层次人才项目两大类别。
第四条 年度项目面向全校教职工开放申报,分为规划项目和专项项目,两类项目均设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规划项目主要支持教师围绕学科建设开展系统性研究,专项项目聚焦特定领域研究需求,包含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产学研专项、“揭榜挂帅”专项及学校批准设立的其他专项。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仅支持由学校资助攻读博士学位且毕业后留校工作的教师、学校引进的与学校签订任务目标责任书的博士及其他有科研任务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重点培育国家级项目申报。涉及高层次人才范围认定的,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共同确认。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项目负责人为申报主体,项目组成员(不含负责人,一般不超过5人)为参与主体。项目负责人同期申报的校级科研项目限1项;项目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报数量不超过1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负责及参加的校级科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以上项目数量认定均包含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校级项目:
(一)主持以往校级科研项目尚未通过结题验收者。
(二)当年已有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者。
(三)已获立项的高层次科研项目组成员不得以类似选题重复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四)主持校级科研项目被撤项,或在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被查实者,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校级科研项目。
(五)截止当年申报通知下发之日近一年内有到国(境)外、港澳台地区留学、访学计划半年以上者。
第八条 科研处每年第二季度发布申报通知,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与推荐工作。申报人需按照项目指南及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至所在单位,由二级单位对申报人信息真实性、项目研究价值、材料完整性及意识形态等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材料由二级单位统一报送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意识形态审查,任意一项审查不通过的,不予进入评审环节。
第十条 科研处按回避原则(项目组成员、成员亲属或与成员有利益关系者不能参与相关项目立项评审)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3—5人,依据评分标准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年度项目评审专家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担任。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专家由正高级职称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主要标准
(一)项目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具有创新性,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保证。
第十二条 科研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资助立项项目。报请学校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并由科研处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为3年,一般项目研究时间为2年,高层次人才项目研究时间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项目获批立项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填写《重庆外语外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任务书》《重庆外语外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并进行开题。年度项目开题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题专家由高级职称专家组成,不少于3人。高层次人才项目开题由科研处组织,开题专家由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
第十五条 项目开题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任务书和开题报告,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填写《重庆外语外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开题结果报告》,连同项目开题报告书和任务书报科研处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项目名称、预期成果形式、研究内容等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重庆外语外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其中,高层次人才项目事项变更须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组开展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研究工作的开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检查结果报科研处备案。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做撤项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疾病、受伤、亡故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报告,由科研处核准后对项目予以终止,结余经费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处每年9月对往年项目进行集中清理,通知到期应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结题材料。结题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研究期满后,或项目未到期但已完成研究任务达到结题条件的,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向科研处提交结题验收材料。
(二)科研处组织相关学科领域不少于5人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签署结题意见。其中,高层次人才项目结题验收专家均须为正高级职称,且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研究成果须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标明“重庆外语外事学院XX年度校级科研项目(项目编号:XX)”,未标注的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一般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度重点项目
1.学术专著: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完成8万字以上的书稿并正式出版。
2.论文: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D类及以上论文,或至少3篇收录于知网、万方或维普的一般期刊论文(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1篇),且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研究报告:1.5万字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证明材料):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成果被厅局级及以上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学校或同类院校采纳或写入相关文件。
4.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科研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5.申请并至少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6.获批与本项目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
(二)年度一般项目
1.学术专著: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完成5万字的书稿并正式出版。
2.论文: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收录于知网、万方、维普等一般期刊或核心期刊论文,且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成果获得省级行业学会科研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申请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5.获批与本项目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省部级一般及以上项目1项。
(三)高层次人才项目
1.主持获批与本项目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国家社科(自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项目1项及以上。
2.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与项目选题密切相关的论文,其中C类及以上成果不少于1篇或D类论文2篇。
3.主持获批与本项目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及以上,或重点项目1项及一般项目2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撤项处理。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核定的任务。
(二)项目研究中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违反学术道德情形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核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四)到期未完成且未经科研处批准延期的项目。
(五)经两次验收均未通过的。
(六)其他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应做撤项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处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其以重庆外语外事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仍留在校内,科研处对该类项目可做以下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完结正式工作调动手续前填写《重庆外语外事学院校级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申请变更负责人(须为学校在编的原项目组成员且符合立项时申请人资格要求),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保留经费,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资助。
(二)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完结正式工作调动手续前未申请负责人变更的,做撤项处理,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收回剩余经费。
(三)若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到期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负责结题项目的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助额度
(一)年度项目的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
(二)高层次人才项目由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专项资金资助,每人总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若本款规定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文件不符,则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办公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抄录、翻拍、录音、翻译费、制图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调查、访谈、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等支出的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通讯、会务、保险等费用。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五)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六)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和评审费等。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八)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复印费、誊写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各项费用。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报销应严格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结余经费需在两年内使用完毕(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若两年后仍有结余资金,将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校级项目的成果类别和等级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认定,且不再重复享受各级科研成果资助。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包含在本实施细则中的成果,项目负责人需提出认定申请,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并提交结题验收专家评议。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