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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外语外事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 2026-10-29  作者:科研处

重庆外语外事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利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学校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利用职务发明创造所取得的由重庆外语外事学院作为权利人所享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以下简称“专利”)的管理。申请专利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学校专利工作由科研处归口管理,其职责包括:组织协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专利工作、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专利的日常管理以及专利的实施与转化等。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在执行本校任务,或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包括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二)发明人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第五条 学校在校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用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规定:

(一)参加指导教师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依据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研究内容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学校师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转化、使用的权力为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第七条 执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并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有关人员对其均负有保密义务,应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或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书面协议约定办理。协议应明确申请单位和发明人所做的创造性贡献情况、申请各方承担专利费用的比例、专利实施方案及专利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若协议中无约定,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专利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批准后所有权归个人,不认定为我校成果。

第十条 校内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二级单位提出意见,科研处提出处理细则,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二级单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科研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外交涉。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 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发明人应在申请前进行文献检索,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出预测分析。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在采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之前,不得进行发表论文、参加展览、网络公开等可能导致学校知识产权丧失或减损的行为。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前,发明人须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专利所需的相关技术交底书或未经公开发表的成果材料,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学校科研处审核备案,方可正式申报。科研处对专利申请进行可行性评估、权属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发明人。

第十四条 学校经评估同意以“重庆外语外事学院”为权利人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可以委托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的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发明人应当在收到知识产权授权或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原件及全套资料提交科研处登记存档,并在科研管理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经评估认为不适宜以“重庆外语外事学院”为权利人申请专利的,学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高校交纳收益。

第十六条 学校与国(境)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申请PCT(国际)专利的,应附报该技术出口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涉外专利申请等有关手续。申请PCT(国际)专利应首先申请国内专利,然后在12个月内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发明人应在收到有关决定通知书后10日内将通知书原件提交科研处登记存档。

第四章 专利实施与奖励

第十九条 专利的应用、转移转化、实施等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门中介机构推广专利技术,专利发明人应积极协助学校组织推广实施专利技术。

第二十条 专利实施转移转化的程序、收益与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请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以及代理费等直接费用,由发明人自行承担。对于依托科研项目完成的专利,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且符合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预算安排的,上述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有义务缴纳年费维持专利的有效性,维持有效期至少三年。发明人未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失效的,失效专利无法作为成果转化、奖励申报、科研项目结题的支撑材料。对于转化价值较高却因发明人未及时缴纳年费导致失效的专利,学校将追究发明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重庆外语外事学院作为唯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经授权后,发明人可持授权后三年内的专利年费缴纳票据到科研处审核报销,相关费用从科研管理费中支取。授权满三年后如未转化应用的,年费由发明人自理。如发明人不愿继续维护的,学校将委托相关专利事务所统一进行转让或拍卖,所得收益参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者有委托关系(委托或接受委托)的项目,其专利费用开支和收益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其中由学校支配的收益部分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利完成转化后,可按学校科研绩效评价相关规定予以科研业绩认定。

第五章 专利变更

第二十六条 专利变更主要是指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代理等著录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一般仅限于办理因专利技术调整或姓名错填、漏填引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变更;专利授权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二十八条 专利变更须专利负责人准备变更材料并经全体发明人或设计人签字同意。同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申请并载明变更原因、依据及具体内容;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科研处审批,若变更涉及发明人或设计人,科研处须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且审批通过,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如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利负责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因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而发生的变更,由专利负责人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合理充分的受让原因,确保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无纠纷,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处、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签订转让合同,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变更(除漏填、姓名错别字引起的变更)及专利权受让变更的专利不享受学校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及绩效等相关政策。

第六章 法律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明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发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专利申请、使用等发生合同纠纷并产生赔偿责任的,由发明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按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二)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利用职务发明创造和专利创办企业、对外转化、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

(三)在专利申请或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学校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学校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