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外语外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外语外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21〕43号)、《重庆市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若干措施》(渝科局发〔2023〕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软件、版权、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等特殊情形外,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属于学校,其使用、处置的收益归学校所有。完成上述科技成果的单位、团队、课题组以及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强学校服务社会及地方经济的力度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学校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成果转化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团委、财务处、采购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指导解决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实施,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决议,并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科研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和归口管理,以及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备案、权属认定、成果评价及知识产权申请等相关事宜;
(二)人事处负责制定和完善职称评审、岗位晋级、人才评 价、绩效考核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
(三)教务处负责建立OBE理念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协同育人模式,培养学生创新与转化意识等相关事宜;
(四)团委负责结合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孵化,开展学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师生共创项目落地转化等相关事宜;
(五)财务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奖励的核算、发 放及账务处理,负责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代扣代缴及纳税申报工作等相关事宜;
(六)法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合同履行、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七)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协助督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学科专业建设深度融合,支持跨学科协同创新,优化学科专业布局以服务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等相关事宜。
(八)采购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取得、使用与处置等事项的审查备案。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学校每年设置一定的专项经费预算,用于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由学校作为主体对外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员应当配合学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成果完成人过错导致学校承担责任的,学校有权向成果完成人追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 学校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可以向学校申请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的定价方式可采取协议定价、评估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学校认定的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委员会进行的资产评估,可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学校可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全部或部分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开展成果转化,协议中应当明确权利行使期限、使用限制、成本分摊、收益分配、成果改进、成果处置限制等条款。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登记
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填写《重庆外语外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备案登记表》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应在收到转化申请后三个月内通过学校办公系统、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成果完成人进行答复。
(二)知识产权认定
学校法务部门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认定。
(三)定价或价值评估
科研处组织专家、成果完成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过多种定价方式确定成果转化价格,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初步确定评估价格。具体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专业评估机构评估。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购买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对申请转化的成果或项目进行交易价值评估。
2.协议定价。科研处、成果完成人及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有关专家与拟交易方议价,确定交易价格。拟交易方属于成果完成人或其直系亲属、校内教职工或其关联企业的,不得采用协议定价方式。
3.挂牌定价。科研处牵头与技术交易市场方签订委托协议,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平台进行挂牌转让并确定交易价格。
4.拍卖定价。科研处牵头组织,确定拍卖底价并报批后,以拍卖会的形式定价转让。
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成果价值评估费用、中介代理费用及相关政策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不高于合同定价总金额的30%。
(四)公示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科研处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受让方基本信息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按学校《信访工作实施办法》的处理程序办理。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理后,方可执行转化。
(五)合同审批与签订
公示期结束后由成果完成人根据技术转让(许可)制式合同拟定合同文本。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以学校作为主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1.转化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成果完成人提交合同审批流程,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处、法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和校长依次审批。审批流程完成后,由科研处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2.转化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成果完成人提交合同审批流程,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处、法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党委书记、校长和理事长依次审批。审批流程完成后,由科研处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知识产权变更与备案工作
科研处协同采购处做好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许可收入、转让收入、作价投资的股权分红及股权出让等收入扣除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交易的直接成本和税金等)后的学校留存部分。
第十三条 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一)科技成果以本文第八条(二)、(三)种方式转化时,
所得收益的70%奖励成果完成人,30%由学校统筹安排;学校从30%的统筹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0%的部分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贡献人员(非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经费。
(二)科技成果以本文第八条(一)、(四)、(五)种方
式转化时,即形成技术股份,股权的70%由成果完成人持有,30%
由学校持有或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持有;学校从30%的统筹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0%的部分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贡献人员(非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经费。
(三)教职工作为成果完成人时,团队内部收益分配比例和分配方案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根据团队成员贡献大小确定。学生作为成果完成人时,其收益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2/3成员签字确认即可)。并报科研处备案。
(四)奖励经费经财务处核算后,由科研处提出分配方案。奖励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党委书记、校长和理事长依次审批。
(五)所有收益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中介费用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申诉。
(一)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科技成果;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三)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学校相关负责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承担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