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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6-01-19 浏览:次 来源:信息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电子邮箱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校电子邮箱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电子邮箱是通过学校电子邮件系统为用户提供的用于工作与学习交流的电子信息空间。电子邮箱分为个人邮箱和公共邮箱,个人邮箱是指分配给在职教职工和在籍学生使用的电子邮箱;公共邮箱是指分配给学校二级单位用于处理公务的电子邮箱。

  第三条 学校电子邮箱仅提供给学校在职教职工、在籍学生及学校各二级单位使用,不接受校外人员或单位申请。

  第四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肄业、退学)、职工退休或离职后,如需继续使用邮箱,须在毕业、退休或离职前1个月内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保留原邮箱;未提出申请的,在毕业、退休或离职后邮箱账号将立即删除。

第二章  电子邮箱开通

  第五条 学校电子邮箱采用申请制,在云之家发起并完成相应流程后,由信息中心开通,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一个实名信息仅可拥有一个学校电子邮箱个人账户。

  第六条 教职工个人邮箱申请由使用者本人在“云之家”发起审批流程,邮箱后缀为@cqifs.edu.cn。学生个人邮箱申请由辅导员老师在“云之家”发起审批流程,邮箱后缀为@stu.cqifs.edu.cn。个人邮箱前缀原则上以个人姓名拼音字母构成(如存在重名则在拼音字母后加数字)。

  第七条 公共邮箱申请由需求部门在“云之家”发起审批流程。邮箱后缀为@cqifs.edu.cn,前缀原则上以申请部门的拼音首字母构成。

第三章  用户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个人邮箱仅限本人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 为节省运行资源、保障邮件系统的正常使用,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以确保整个电子邮箱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使用人在邮箱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存储、传递或处理涉密信息和文件。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使用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人应自行承担由自身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转借、密码管理不当、弱密码被盗、重要信息未及时备份等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第十二条 使用人应妥善保管邮箱登录方式,如忘记密码,需由使用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联系信息中心进行密码重置。

  第十三条 使用人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账号或账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信息中心。个人邮箱如收到垃圾邮件、钓鱼邮件等,可将邮件转发至信息中心邮箱:metc@cqifs.edu.cn,信息中心将根据使用人所举报的邮件信息,及时调整邮箱系统安全管理策略。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邮箱的部门须明确公共邮箱的用途与管理责任人(该责任人必须先拥有学校个人邮箱),公共邮箱管理责任人对公共邮箱负有主体管理责任。邮箱用途、邮箱责任人、邮箱使用人均需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共邮箱因工作原因不再使用时,应及时联系信息中心进行注销,避免被盗用或发生其他安全事件。

第四章  电子邮箱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保障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但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七条 电子邮箱系统运行过程中,因邮件服务器维护、升级或故障隐患排查等而需暂停服务的,信息中心应提前向用户公告。

  第十八条 为节约学校电子邮箱系统资源,信息中心有权根据需要分配所有邮箱用户的存储空间的大小,有权停用、注销和删除在规定期限内未激活或激活后未登录的闲置邮箱账号。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查阅、截获、监控他人邮件,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电子邮箱用户的注册信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需对电子邮箱通信内容进行检查时,应由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信息中心配合执行。

  第二十条 发现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中心有权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一)利用学校电子邮箱传播违规信息;

  (二)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国家或学校失密;

  (三)利用学校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四)盗用、破坏他人学校电子邮箱账号;

(五)利用学校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

  (六)其它违反相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