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节约型校园建设,提高学校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校园能耗支出,激励各单位及广大师生参与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1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水、电、气等所有能源资源进行工作、学习的能源消耗活动,以及纳入学校能耗计量、数据统计和能耗管理的所有单位和部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和行为节能等途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学校能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条 学校按照“全面计量、指标控制、节约奖励、惩罚适度”的原则实行节能管理。
第四条 学校节能工作实行两级管理体制。重庆外语外事学院创建节约型校园(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学校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节能规章制度以及奖惩措施等,领导全校节能工作。各院(处、部)为二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设在总务处,节能办公室主任由总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设管理人员若干。节能办公室在校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落实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节能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对接各级政府部门,做好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三)负责起草学校节能管理的相关制度;
(四)负责学校节能改造项目的考察、评估、论证、立项及检查验收。
(五)负责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
(六)按照学校能耗管理指标,拟定各单位年度节能任务;
(七)负责全校用能情况的统计、分析、评价,对各单位节能减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节能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院、处、部)成立节能管理小组,由3名或3名以上人员组成并报校领导小组备案,配合校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节能管理小组组长由各院(处、部)1名负责同志兼任。节能管理小组接受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接受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完成各项具体节能工作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检查、落实所在单位对各项能源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完成节能目标;
(二)负责本单位节能教育、宣传工作,积极参加学校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节能活动;
(三)及时掌握本单位耗能重点部位、设备、仪器的运行情况,负责本单位各类能源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及时纠正、报修各类跑冒滴漏问题;
(四)负责本单位能源相关数据上报及指标管理,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的总结、汇报。
第七条 为全面计量、准确监控和分类管理学校各类能源资源消耗情况,总务处按要求建设、维护、升级覆盖全校的能耗监管平台,逐步建立能耗统计、能效公示制度。逐步确定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公共用能、学生公寓、食堂等各类及各区域的能源资源使用定额,依据用能性质、参照能耗统计数据,制定和完善各单位用能定额标准和考核指标。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维修项目的学校相关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负有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用能管理责任。开工前由甲方通知施工单位,到能源动力科办理能源使用许可手续,经同意、备案、装表后方可用水用电。因施工、运输等挖断、压断管网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能源流失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和相应的修复费用。项目完工后,由甲方通知能源动力科抄录数据、监督计量设施的拆除。未办理相关手续直接开工或拆表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 能源动力科要加强对各类管网设施的巡查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出现的故障和问题及时维修。公共用水、用电设施的跑、冒、滴、漏要立即抢修,不得拖延。
第十条 各单位新增大容量设备,按照《重庆外语外事学院节能管理办法》填报用能申请。
第十一条 除抢险救灾和消防演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消防水源。校园绿化、环境卫生等确需使用消防水源的,报能源动力科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自来水冲洗道路、车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使用和管理区域内办公、实验、空调、电梯设备及其他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管理,及时上报管道的跑冒滴漏情况以便维修;物业外包单位、餐饮外包单位及时维修各自管理区域的管网渗漏故障,及时关停水源、电源。
第十三条 科研活动节能管理。科研活动应在遵守科研活动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加强节约用能管理,用电设备不得超过允许的电源负载容量,避免长明灯、待机耗能和其他设施设备浪费用能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寓节能管理。公寓管理单位负责公寓公共区域的节能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浪费能源行为。
第十五条 教室节能管理。公共教室节能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专用教室由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人员要合理控制自习室开放数量,引导学生自习时尽量集中就坐,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晴天时少开灯,加强教室用能巡视检查,确保人离灯熄,对浪费能源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十六条 办公室节能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办公室节能管理,尽量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时间;饮水机即用即开,长时间不使用时及时关闭;房间无人时关闭空调,使用空调时关闭门窗,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所有大型机房应根据实际适时调整空调开启的数量。
第十七条 图书馆节能管理。图书馆管理单位要合理开放阅览室数量,引导学生相对集中就座,关闭空位照明。控制白天开启室内照明灯具的数量,在自然光照满足阅览条件时关闭照明灯具,适当减少书架照明。闭馆后,除保留必要的照明和安保电源外,其它电源应全部关闭。
第十八条 体育场馆节能管理。体育部要合理控制照明用电时间,根据实际需要控制照明亮度。运动场地夜间照明视季节和学生锻炼需求情况,制定灵活的照明计划,杜绝用电浪费;各类场馆非开放时间要及时关闭照明、风扇、空调。
第十九条 车库、路灯节能管理。室内外停车场、学校各大门及校园内道路等的照明灯、路灯等,总务处视需要进行开启、关闭的控制;各类轮廓景观和装饰灯非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不得开启使用。
第二十条 园林养护节能管理。尽量采用喷灌、滴灌措施,逐步淘汰漫灌方式;总务处应合理划分区域,根据湿度、水源情况依序浇灌,科学控制绿化用水。
第二十一条 高性能服务器节能。教务处、信息中心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加强服务器、高性能计算节点资源的集约化管理,统筹优化机房建设,着力提高设备资源利用率、共享率。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及新措施适时节能降耗改造。对节能效果显著的,学校将根据情况对节能改造项目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公寓等日常工作、学习场所,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产品,鼓励使用节水、节电设施和器具,淘汰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产品,购买办公设备优先使用节能产品。
第二十四条 大型高耗能设备、空调的采购,优先考虑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和相应能效等级的产品,严禁采购列入高耗能淘汰产品目录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维修项目要将节能降耗作为重要的预期目标之一。在节能设备、器件及建筑保温材料等筛选,耗能设施设备的经济运行方式,运行管理的灵活操控,新旧管网、设施的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实行节能考评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节能管理小组,制定本单位节能管理举措,严格执行和完成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节能考核主要针对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两方面进行评价。
(一)对各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评
(1)年度能耗定额指标,以上年度各单位实际发生的人均能耗量为基数,按照“基数×节能率×人数”核定,每年度末将各单位本年度实际能耗量与能耗定额指标进行比较、考核。
(2)节能率的确定:原则上执行学校校长办公会制定的年度节能率。
(3)为扎实做好节能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及时申报用能人数等基本信息,以便动态调整下年度能耗指标,未及时申报的,不予修正。对计量数据有异议的,各单位可向节能办公室申请核查及修正。
(4)原则上年度能耗定额指标以上年度各单位实际发生的人均能耗量为基数,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能耗定额指标,如新增实验室、设备等特殊事项,各单位可向节能办公室申请调整能耗指标,节能办复核无误后报学校创建节约型校园(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对各单位节能措施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节能管理组织建设和岗位设置情况、节能管理举措、节能环保宣传教育贯彻情况、节能技术改造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本着“指标从紧、奖励从宽、惩罚适度”的原则,学校对超指标完成节约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同时对超出用能定额指标的单位负责人按一定比例扣除当年绩效。
(一)对超指标完成节约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年度能耗定额指标-实际用电量)*10%。
(二)超年度能耗定额指标5%以内的单位需提交下年度本部门节能工作改进计划,对连续三年未完成节能任务的单位取消校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三)对超出年度用能定额指标5%的单位负责人按一定比例扣除当年绩效,扣除金额=(年度实际用电量-年度能耗定额指标)/年度能耗定额指标*当年绩效。
第二十九条 由节能办公室牵头,联合党政办、财务处、教务处、采购处、等部门及学院代表,组成节能管理工作评议组,对年度节能指标完成率较好、在节能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评议并表彰。
第三十条 在年度节能工作中做出以下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分别授予节能管理先进单位、节能管理先进个人称号。节能管理先进单位数量,按照不超过考核单位总数量的五分之一确定;先进个人数量,按照不超过先进单位数量的三倍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由各单位推荐本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中的先进事例、典型措施、积极分子参加评选。推荐材料中须体现具体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长效机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可核查的具体节能数据。在年度内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能源管理规定,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单位,不得申报节能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损坏或更改计量设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已获奖励,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定,并在当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二条 校内设举报电话,接受校内师生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用能、浪费能源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发提示函、整改单、通报、考核扣分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宣传部要利用校园网、校报、新媒体、电视台、广播、宣传橱窗等平台,做好节能减排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能减排意识。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要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教育、环保宣传活动。鼓励学生组建节能、环保协会等相关社团组织,带动和引导广大学生参与节能减排和绿色环保实践。支持学生围绕校园节能、绿色环保主题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制作、发明活动。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利用课堂等教学活动,积极讲授节能技术和节能知识,将节能环保教育融入教学过程,贯彻立德树人教育理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建节约型校园(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